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首日 温州开出首张“未戴安全头盔”罚单

温州网2020-07-02 07:22

  温州网讯 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违反条例的一律处罚。市民对《条例》是否了解?驾驶电动车是否规范?《条例》实施首日,记者跟随市公安交管局民警上路开展电动车管理工作,直击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查处现场。

  当天上午,记者在锦绣路车站大道路口和人民路信河街路口看到,来来往往的电动自行车骑士们均自觉的佩戴了安全头盔,极个别因为下雨原因穿着雨衣将头盔挂到了车上。

  随后,记者来到人民路与信河街交叉路口蹲点,20分钟后,民警拦下一辆电动车,后座乘坐一名学生,但未戴安全头盔。据驾驶人介绍,后座是其孙子,今年10岁,上午到学校考试走得太匆忙,忘记带头盔了,平常接送均会佩戴安全头盔。民警现场对该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后,予以放行。

  在该路口,交警先后拦下多辆电动自行车,在普及乘车人须佩戴安全头盔时,部分市民表示了解,非常支持该规定,表示日后携带孩子一定会遵守交通法规。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新增驾驶人、搭载人都须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违反规定最高可处五十元罚款。

  据统计,《条例》实施首日,全市交警共查处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163起。其中市区首张罚单为上午10时许,民警在经开区人民北路执勤中,发现一名8岁孩子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即乘车人的父亲处以20元罚款,并进行了现场教育。交警提醒:眼下暑期即将来临,更要注意孩子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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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对商家也有新规定

  据了解,《条例》对新国标电动车上牌、备案非标电动车使用期限均有了说明,并新增了部分文明骑行和禁止非法改装的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现有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超出实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没收车辆。

  《条例》专门就车辆随意改装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限速装置超过规定时速25公里/小时;不得加装座位、雨蓬、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装置,驾驶改装车辆上路,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拒绝恢复改装,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扣车。

  据交管局介绍,本次《条例》中专门就商家违法改装车辆行为进行了明确说明。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记者:庄越

  通讯员王田维

  编辑郑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