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万元“包过”可靠吗?考试培训遇到的法律问题看这

2019-06-21 07:29

  温州网讯 培训“充电”“考试”晋升……小到七八岁孩童,年长到花甲老人,都不陌生。暑假来临,又将迎来一波培训考试热。可“培训考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少。如:半年的少儿主持课程,宣传名主持来上课,结果只来上了一节,可以退钱吗?公务员万元培训班“包过”,可靠吗……

  在本期的《读者律师麻辣问答》中,小编请来了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海静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公务员培训万元班“包过”,真的可靠吗?

  市民朱先生:我近期有考公务员的打算,看到不少公务员培训班收费万元。培训机构承诺“包过”,不过则可以免费继续学或退还部分费用。请问这真的可靠吗?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答:首先,公务员培训“包过”班,打着“‘包过’,‘不过’可退钱或者继续学”的旗号,索要高额培训费,是非常成功的营销策略。包过班就是赌的一种概率,赌考生考上的概率。10个人的班,考上1个就不亏。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这样的培训机构都是稳赚不赔的。

  如果,培训机构将“包过”作为广告宣传,有夸大宣传之嫌;如果将“包过条款纳入协议,则协议内容涉嫌违法。作为培训机构,包过的承诺本身就具有欺诈性。以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没人能担保你“包过”;再者,以目前的公务员考试管理流程,在笔试阶段泄题或者作弊的概率接近于零。培训机构本身既不能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也不是考试评判者,它除了提供教学指导外,没有能力保证让参加培训的考生全都过关。所以,千万不要盲目相信机构的“包过”承诺。

  建议朱先生和考生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慎重,签订协议时要看清协议规定的具体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好培训机构的一些宣传材料,以及收费单据等材料,以免在要求退款时产生纠纷。

  市民贺女士:我给女儿报名参加少儿主持培训半年班,看到宣传单上写着“名主持授课”。正是冲着“名主持”来的,结果发现名主持就上了一节课,我可以为女儿办理退学,并要求培训机构赔偿或者退钱吗?

  律师回答:在本事件中,如果双方在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承诺由指定“名主持”给予上课的,但实际授课时,“名主持”只授课一节的,则应该退还剩余的培训费。且培训机构的此种行为有可能涉及合同违约,还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承诺必须由“名主持”上课的,但该培训机构宣传单写着“名主持授课”对外宣传,实际授课中只由名师授课一节课的,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中。因此,应该考虑到学生和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退还培训费。

  培训报名后7天不退学费,合理吗?

  市民周女士:我给儿子报名了少儿编程课程。但是,上了一周多后,儿子不太喜欢,我就想就此退学。但是,当时培训协议里写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学员可无理由申请退还培训费;超过该期限的,本公司不受理退费申请。”因此,培训机构拒绝了我的退款要求。请问这合理吗?

  律师回答:在本案中,首先应确定该培训机构是否有办学资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要在社会上进行招生、培训、收费,不论是集体授课也好,还是网络教育也好,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当然如果是对企业内部职工进行培训,则不需要。教育培训机构分为两类,营利性的是在工商部门注册,非营利性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是谁颁发的证,谁就要负管理责任。如果没有办学许可证,那就是黑培训机构。按照市政府发的文件,应由当地工商部门牵头,由教育、人社、公安部门配合,对这样的机构依法进行查处。遇到这样的机构,可以通过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外,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若该培训机构具有办学资质,再确认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则为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现实生活中,培训机构大多提供的是格式合同。若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中对对方不利的部分要特别提示说明,若该培训机构不能提供其特别提示过周女士的证据,该条款对周女士不生效。所以,周女士可以要求返还学费。

  公司培训要求员工签协议,合法吗?

  市民陈小姐:我从事早教行业,公司准备委派我外出培训进修。但在培训前,公司要求我签一份协议。大致内容为:要求服务年限为2年,若不签约参加培训或者服务年限未满2年,则需要赔偿1万元,请问这合法吗?公司难道没有为员工组织培训进修的义务吗?

  律师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本案中,陈小姐所在公司可以要求签订相关协议,但约定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倘若陈小姐在服务期满前离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培训机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作数吗?

  市民朱小姐:我常在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中看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提示,请问这在法律上作数吗?

  律师回答:《合同法》从维护公平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类似“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常见于商品促销广告之中。这种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合同提供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这样的霸王条款无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都喜欢将本条款用于商业经营中。商家正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明知道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还是写进合同,以增强与对方的博弈地位达到目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经营者拿出这样的条款进行解释,消费者就容易妥协。所以商家即使冒着被处罚的可能,换来的是相当一部分不知情消费者向商家妥协的好处。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