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此“森马”非彼“森马”。昨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马服饰”)起诉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马鞋业”)及一线下门店侵权一案。
“森马服饰”要求确认“森马鞋业”及线上线下店铺在除鞋类产品外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森马”“森馬”“Senma”构成对“森马服饰”的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5日设立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成立。“森马服饰”所持第1170715号“森馬” 商标第25类最早于1997年3月10日申请,从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所得。“森马鞋业”所持第929407号“森马senma及图”商标第25类最早由河北一制鞋厂于1995年4月7日申请,经多次转让于2015年6月7日受让取得。
法庭调查重点集中在“森马鞋业”企业名称中出现“森马”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鞋类产品之外地方使用“森马”“森馬”“Senma”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森马鞋业”一方在法庭中着重强调其商标在第25类商标中先行注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森马服饰”强调对方构成了侵权。
双方分别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2501组“衣物”与2507组“鞋”(该数字为商标注册分类表中所代表的类别与组),随着“森马服饰”的发展,“森马服饰”在第35类上注册了“森馬”“Senma”等系列商标。而“森马鞋业”在工厂、实体店招及线上首页所使用的“森马”标识,是否侵犯了“森马服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辩护律师展开一系列交锋。
本案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来源:温州晚报
见习记者 夏嘉莲
通讯员 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