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户籍新规解读:租赁私房符合规定,可落户……

温州网2020-04-16 08:51

  温州网讯 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户口迁入规定较之前有哪些变化?适用哪些区域?亲属投靠落户与原规定有什么区别?今日,温州公安就市民关注的问题对《规定》政策进行了解读。

  新设创业人员、退役军人

  就业落户条款

  2018年10月,温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为吸引人才落户市区、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

  2019年7月以后,国家和省政府对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提出了新的要求。随后,我市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暂行规定》施行1年以来的经验得失,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于今年3月分别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并通过。

  《规定》新设了投资和个人创业人员落户条款,并允许配偶子女随迁,为此类具备经营条件但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提供了可能性,体现了对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举家迁徙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规定》还新设了退役军人就业落户的规定,退役军人只要在市区有就业单位,即可申请落户,体现了对参军进入城镇人员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

  比照省内杭州、宁波等地的人才落户政策,为吸引更多人才类人员在我市落户,我市将规定中的直接落户人才条件做进一步放宽——

  将人才引进落户的“先落户后择业”范畴从持本科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至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并规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随迁家属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对在温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温州人”称号的,以及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的,且未超过2年的可在当地落户。

  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也可在当地落户。

  租赁私房纳入

  “合法稳定住所”范围

  为更好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规定》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落户。在保留夫妻、子女和父母“三投靠”只需具备家庭户口低门槛的基础上,取消了《暂行规定》中对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迁入落户中的被投靠(照顾)父母的年龄要求和人员限制要求。

  另外,《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和居住社保(就业)落户的条件。

  将“合法稳定住所”由《暂行规定》中的“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将租赁私房也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并且规定,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办理落户(在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社保(就业)落户条款进行调整,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只要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即可落户。

  线上线下均可申请办理

  《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落户地的选择。

  放宽了单位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将“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明确写入;

  设置了明确的兜底条款,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如果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亲友投靠落户条件,可以在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根据《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据悉,目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落户有线上、线下两种申请途径。

  线上可以通过“浙里办”和“温警在线”平台申请办理;

  线下可在全市任意一个户籍窗口申请,一窗通办。

  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