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

温州网2020-08-19 07:53

  温州网讯 本月17日,市民政局发布《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标准如下: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新建社区级建设项目应配建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足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在相邻新建地块内予以补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统一设置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具备医疗、康复、文体、家政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单位必须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统筹设计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的单地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周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