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的市民注意了 温州在对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征求意见

温州网2020-05-13 07:54

  温州网讯 《温州市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征求意见稿)》最近在市政府网站对外征求意见。《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37种犬拟列为烈性犬品种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37种犬列入烈性犬品种,包括藏獒、英国斗牛犬、威玛猎犬、大丹犬、拳师犬、爱尔兰猎犬、马犬、杜宾犬、斯塔福犬、比特斗牛梗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犬、意大利扭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秋田犬、纽芬兰犬、苏俄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川东犬、高加索山犬、凯利兰梗犬、巴仙吉犬、贝林登梗、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波音达猎犬、灵缇犬、恶霸犬、罗威纳犬、昆明狼犬和比利时牧羊犬。

  另外,大型犬标准则是成年后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

  该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遇具体情况,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将视情作适当调整。

  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拒不改正将面临处罚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属于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要被禁止;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条例还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吕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