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2019-01-13 09:44

  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扫描二维码,查看《意见》全文),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鼓励

  企业不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促进失业职工

  及时实现再就业

  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

  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

  强化民营企业

  金融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

  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

  创业担保贷款

  力度加大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扩展就业见习

  政策对象

  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

  享受就业援助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

  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保障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象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放宽技术技能

  提升补贴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