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日前夕 省高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2018-06-26 09:26

  只因记恨他人,他竟然在酒杯中偷放冰毒;凌晨入室杀人,他只为筹钱买毒品,可最终不过抢得2285元毒资;一群懵懂无知的孩子,坠入毒魔之手……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1个典型案例。

  2017年,全省法院共计审结各类毒品案件5616件、7096人,与2016年的5550件、6176人相比,略有上升。今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共办结各类毒品案件1835件、2304人。省高院数据显示,在毒品犯罪的类型上,占据主要地位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共审结3082件(4289人),占全部毒品案件的54.8%;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反映毒品消费的“末端”案件共计2410件,占全部毒品案件42.9%,与上年2344件相比略有上升。

  “这反映出我省毒品消费市场仍在持续发展。”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另外,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共5件(6人),所占比例较小,体现出浙江在管控制毒物品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罪的案件有11件,与2016年10件相当,说明禁毒工作在农村某些地区仍然显得较为薄弱。

  毒品犯罪所衍生的次生犯罪,也正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2015年12月23日,戎伟军经踩点后破窗进入该居民家中,在屋内翻找财物时遇女主人曹某某(60岁)回家,戎伟军即用木质方凳猛击曹某某头部,木凳破碎后又抓住曹某某衣领将曹的头部连续撞击地面,致曹当场死亡。戎从曹某某的拎包等处劫得戒指、现金、平板电脑等价值2285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下午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戎伟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2017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戎伟军已被执行死刑。

  据悉,从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看,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温州、杭州、台州、宁波这4个地区,共计3629件,占全省毒品犯罪的65.24%。同时,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有52人,占全部毒品犯罪人数的0.73%,但是这一数字并不包括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等以未成年人为受害对象的情况。“虽然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所占比例不高,但仍然反映出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教育预防工作任重道远。‘防毒警钟’敲响,家庭、学校和社会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孩子免遭‘毒’害。”该负责人表示。

  【案例1】

  被告人母先祥贩毒、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大宗毒品的,从严惩处被判处死刑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母先祥,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母先祥先后单独贩卖毒品或者伙同梁玉敢、张兴驰(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从广东省购买的毒品运至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贩卖。其中,母先祥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9225.1克,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9.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母先祥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或者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母先祥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母先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017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母先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核准母先祥的死刑判决。母先祥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被告人谢宗贵贩卖毒品一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法定刑升格,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对累犯、毒品再犯,即使本次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从严惩处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谢宗贵,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先后二次被强制戒毒和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01年5月、2008年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15年中下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谢宗贵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先后向吸毒人员徐某、宋某某、冯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共计3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宗贵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

  苯丙胺约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谢宗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2017年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宗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例3】

  被告人谢修好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将戒毒替代物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回家储存起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谢修好,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因吸毒5次被强制戒毒、10余次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因其体内有异物被监外执行。

  2017年农历正月以来,被告人谢修好每次前往治疗点美沙酮服药点服用戒毒替代物美沙酮时,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服药点后再吐出储存起来。后谢修好将储存的美沙酮存放在他人家中的冰箱内保存。同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冰箱内查获两瓶矿泉水瓶装的美沙酮,重505.2克。

  2017年5月11日15时许,谢修好在自己家中院子里,分别将价值约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贩卖给谢某雨和谢某毫。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修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又非法持有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谢修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修好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

  【案例4】

  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种植罂粟案

  ——在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徐福妙,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万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福妙在自己山上的田地里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2017年4月8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发现该批罂粟种植物,于是对正在附近务农的徐福妙进行排查性询问,后徐福妙主动交代其种植该批罂粟的事实。经依法铲除清点,该批罂粟共计2243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徐福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福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判处,被告人徐福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5】

  被告人叶小杰诱骗他人吸毒案

  ——诱骗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叶小杰,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曾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一次被社区戒毒。

  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小杰在文成县大峃镇林某某家当着未成年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面使用自制“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以“兴奋剂”、“吸了提神”等名义欺骗未成年人王某某、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2月15日,叶小杰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小杰欺骗二名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叶小杰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6】

  被告人王忠良欺骗他人吸毒案

  ——因记恨他人,在他人的酒杯中偷放冰毒致人饮用,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王忠良,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3次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6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良在宁波市镇海区某KTV包厢内喝酒时,因琐事记恨一同在此包厢内喝酒的被害人杨某,趁杨某中途上厕所不备之际,在杨某酒杯中放入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杨某在未察觉其酒中被放入了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将酒喝下,随即出现胸闷、烦躁不安等症状后被送医就诊。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鉴于王忠良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忠良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7】

  被告人胡周莉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胡周莉,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

  2017年11月、12月,被告人胡周莉在其租房内,5次容留邱某某及未成年人高某某(2000年3月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周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2018年4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周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8】

  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吸毒二次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二年。

  2017年2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汪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欲购买毒品,仍帮上述人员联系介绍贩毒人员刘春江(另案处理),并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地点等方式与刘春江碰面。刘春江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取来100克冰毒,并转手贩卖给汪某等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他人居间介绍购毒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9】

  被告人戎伟军抢劫案

  ——为获得购毒资金入室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戎伟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

  被告人戎伟军因常年吸毒经济拮据,产生到所住小区的居民家中盗窃之念。2015年12月23日12时许,戎伟军经踩点确认该小区9幢103室家中无人,遂采用架梯攀爬、砖块破窗等方式进入该户。戎伟军在屋内二楼翻找财物时,遇女主人曹某某回家,戎伟军即将准备上楼查看并在喊叫的曹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木质方凳猛击曹某某头部,木凳破碎后又抓住曹某某衣领将曹的头部连续撞击地面,致曹当场死亡。戎伟军从曹某某处劫得现金、翡翠戒指、平板电脑等共计价值2285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戎伟军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伟军为获取购毒资金而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戎伟军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戎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戎伟军被执行死刑。

  【案例10】

  被告人林作明寻衅滋事案

  ——吸毒后持刀无辜砍伤他人并劫持汽车等涉毒次生犯罪的,从严惩处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林作明,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6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林作明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玉环市楚门镇手持菜刀无故将被害人洪某背部、张某某头部砍伤。接着,林作明手持两把菜刀步行至楚门镇龙王村,又持菜刀将正在玩手机的李某脸部砍伤。随后,林作明在楚门镇龙王村拦截乘坐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汽车,并持刀威胁黄某某超速行驶。后林作明下车持刀搭乘董某某的汽车开往玉环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被告人林作明案发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作明吸食毒品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并随意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当庭认罪,且有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林作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11】

  被告人林奇平妨碍公务案

  ——因吸毒引发精神障碍妨碍公务等涉毒次生犯罪的,从严惩处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林奇平,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因吸毒被3次行政拘留,2次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7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奇平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致精神障碍反应在宁波市北仑区自己家中砸东西并殴打家人,当地派出所民警陈某某接警后带领二名协警前去处理,后林奇平在其家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处警民警陈某某,致陈某某和一名协警轻微伤,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奇平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林奇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