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新规:基层工会逢年过节 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2018-02-03 11:17

  工会经费如何使用?职工福利如何保障?全省基层工会有章可循了!近日,浙江省总工会修订并下发了《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和使用,从范围、项目到标准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强调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的经费使用,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的相关标准全面、细致、具体。在职工教育支出方面,规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育培训,其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在文体活动支出方面共有8条标准: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的单位,不再重复购买服装;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2/3,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他名次依次作相应的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实施细则》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会员结婚、生育,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会员生病住院,可现金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会员去世,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会员退休离岗,可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实施细则》明确,单位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方面,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实施细则》还对工会业务支出等制定了具体标准。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竞技类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1/3,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后自行确定。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基层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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