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老虎”同日宣判 三人受贿上亿元获无期徒刑

2017-06-01 08:39

  昨日,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等多案宣判,其中三人分别受贿上亿元获无期徒刑。

  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1.53亿被判无期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保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综合司司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挂职),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彩票销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土地开发以及工作招录、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3亿余元。王保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成云受贿636万获刑十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成云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成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李成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成云利用担任中共德阳市委书记、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瑞科技有限公司、乔天明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用地、商业竞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黄全芳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6.3467万元。李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1.25亿被判无期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雪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雪枫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陈雪枫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雪枫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陈雪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47万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陈雪枫造成国有公司损失2.24亿余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卢子跃受贿1.47亿被判无期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案,对被告人卢子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卢子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卢子跃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子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81221亿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卢子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受贿376万获刑六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对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常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常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请托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6.28801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常小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扣押在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5539万获刑十五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案,对被告人邓崎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及邓崎琳家属自愿代为退缴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邓崎琳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崎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个企业拓展业务、承揽工程以及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39.771588万元。

  鉴于邓崎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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