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温州网2019-10-31 07:09

  温州网讯 楠溪江无论是作为瓯江北岸人民的水源地,还是以田园山水风光见长的国家级风景区,它的水质和景致,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民间对其保护管理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10月30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意味楠溪江之“美”之“清”将有法律保护。

  楠溪江谁管理、如何保护

  都有明确规定

  今年6月,《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协商沟通,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递交此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修改后的《条例》共24条,包括条例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资金保障和生态补偿机制、产业限制、水质保护、禁止性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工作的领导,永嘉县人民政府则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为推动楠溪江流域整体保护,使之更符合党的十九大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要求,明确了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下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为了平衡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条例》对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的产业调控明确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明确十条禁止破坏

  楠溪江生态环境的行为

  《条例》明确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的十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河道采砂;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水域或者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在明令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违反以上禁令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处罚机制,如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又如在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