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16车相撞案件开庭 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辩论焦点

2018-01-09 18:19

 

  温州网1月9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芮萱)酒后驾车,连撞十几辆车,导致8人受伤,2辆轿车报废(包括肇事车辆),12辆轿车受损。今天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温州市两级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约40人、瑞安市公安局民警约40人对庭审进行观摩,庭审现场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旁听。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莘阳大酒店内聚餐饮酒,后自行驾车离开。

  公诉机关指控,当晚20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其黑色宝马轿车驶出莘阳大酒店的停车场,途经莘阳大道、河滨路、罗阳大道、安阳路,先后在不同路段造成4次撞击,最后在新华书店前造成大面积车辆连环碰撞,共导致8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和13辆轿车、2辆二轮电动车、1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一辆马自达轿车、一辆人力三轮车和一辆二轮电动车因受损严重而报废,同时造成1部苹果6SP1us手机受损。

  被告人张某驾驶的黑色宝马肇事车辆因车头、车身损毁严重和四个侧面安全气囊弹出而报废。肇事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先后2次通过静脉输液来解酒。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和朋友商量通过否认喝酒、删除酒店监控的方式试图掩盖喝酒的事实。12时许,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围绕争议焦点控辩双方激辨

  焦点1:被撞的马自达轿车是否报废?

  辩护人提出,涉案马自达轿车现已维修完毕,并能正常使用,且已经通过检验,挂牌上路,因此不存在报废的情况。

  公诉人指出,马自达轿车是否报废,是依据事故发生后马自达轿车的损伤价值进行认定,而不是根据该车维修后的状态。而且专家证人也说明了该车属于非正常维修,套用其他车辆的车架进行改装,是不符合国务院规定,是拆装车。

  焦点2:车速鉴定是否科学?

  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表示被告人车速100-107km/h是有问题。不同电脑的时间并一定完全相同,不同监控探头的时间也是一样有所差异。该案共涉及三段监控录像,鉴定机构并没有对三个监控探头的时间是否同步进行检测,所以车速鉴定的结果并不科学。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车速100-107km/h是被告人通过安阳路和塘河北路交叉路口的车速,鉴定报告中录像截图是取自同一监控探头(公诉人同时播放该路段的监控录像画面),不存在时间误差的问题。

  焦点3: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撞车的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虽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形,但是在归案后5次公安讯问笔录中,前4次均否认开车前喝酒的事实,且5次笔录全部否认肇事后打解酒针、伙同他人商量删除酒店监控录像的事实,故其在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如实供述,也就不构成自首。

  焦点4: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的前3次撞击,除了酒后驾车这项,其他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最后一次撞击,也是因为慌张,情急之下将油门当做刹车才造成连环撞击。是技术问题,与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没有关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只有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的,才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醉驾的情形。另外,被告人连交通肇事罪都构不上,交通肇事罪量刑在3年左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在10年左右,认定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公诉机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不仅仅是醉酒驾车,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观方面,被告人酒后在城市主干道高速行驶,并造成多次撞击后,仍继续行驶,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置于高度危险之中,且肇事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及报警,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在不同路段发生的4次撞击,造成了8人不同程度受伤和13辆轿车、1辆三轮车、2辆二轮车受损的严重后果,这些都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走的路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当庭认罪。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案件将择日宣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合议庭将在休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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